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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武汉大学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收取学费的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2009-07-02

 

 
全校各单位
为了充分利用学校的有限资源,加强对研究生学习年限的管理,现将《武汉大学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收取学费的暂行办法》印发实施。
特此通知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武 汉 大 学
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
 
 
 
 
武汉大学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收取学费的暂行办法
 
一、     根据《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硕士研究生实行以2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,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;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,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。为了充分利用学校的有限资源,加强对研究生学习年限的管理,督促研究生尽快完成学业,经研究,决定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收取学费。
二、     收取学费对象: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超过4年;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超过6年;即硕士研究生从第9学期开始收取学费、博士研究生从第13学期开始收取学费。
三、     学费标准:每学期按学费标准的1/5收取。即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为 1100,博士研究生每学期为1600元。
四、     每学期期末,研究生院负责统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名单,经有关学院核实后,研究生院将名单报送财务部,财务部据此名单收取学费。
五、     缴费时间: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,研究生应按时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,缴纳学费,履行注册手续。
六、    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,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,应按规定履行报到注册手续,并缴纳学费;对不报到并缴纳学费者,视为自动退学,学校行文予以取消学籍。
七、     本办法从20099 月施行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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